《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工作纲要》)提出: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向执行机构派驻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警队统一管理,执行机构调度使用,警队和执行机构共同考核、培训。执行机构在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自愿原则转为司法警察,编入警队管理。赋予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中体现执行工作要求的执法权限,发挥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收集证据等作用,提升执行效率和威慑力。《工作纲要》的这一要求在今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以下简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也得到了体现。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执行员的指挥下参与执行实施工作。”
在笔者看来,在执行实践中积极继续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困难。为此,非常有必要对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进行制度设计,制定相应的措施,以推进我国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司法警察可以参与执行实施工作的理由
为什么司法警察可以参与执行实施工作?在笔者看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一是符合执行实施权的性质。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具有多面性,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国理论界对民事执行权存在几种学说:司法权说、行政权说、独立权说、复合权说、不确定说、边缘权说。但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都越来越认同民事执行权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从执行实施权来看,由于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因而具有行政性;从执行裁决权来看,由于执行裁决权的范围主要是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事项,因而具有司法性。由此看来,既然执行实施权具有行政性,那么就可以由有类似性质的司法警察来参与到执行实施工作之中。
二是目前司法警察已具备参与执行实施工作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工作“一性两化”的工作思路,突出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近年来,我国各级法院普遍重视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和训练,推进执行警务化改革,并出台司法警察编队派驻执行机构的规定,司法警察无论是身体素质还是法律业务素质都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升,适合参与到具有强制性的执行工作中去。《工作纲要》中也提出:“赋予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中体现执行工作要求的执法权限,发挥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收集证据等作用,提升执行效率和威慑力。”在执行工作中,司法警察着统一警察制服,佩带械具,其公正严厉的形象对被执行人来说也具有相当的威慑力。
三是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将民事执行员身份警察化是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譬如英国的执达员拥有警察的权力,如为法庭执行传票、扣押财产等;美国法院的判决由执行官执行,而执行官就属于专门为法庭提供服务的警察;俄罗斯于1997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中,第3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司法警察和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司法局司法警察负责强制执行法院裁决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机关的裁决……这些域外的做法为我国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的现实困境
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执行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面临着不少问题:
一是对司法警察能否参与执行实施工作缺乏统一的思想认识。任何一种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都必然存在一定的理念支撑,但目前,各界在思想上对司法警察能否作为执行实施主体并没有完全统一,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有些理念也仅仅停留在表面,导致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实施工作时出现了多种模式。这不仅影响了司法警察的职业化、精英化,也影响了当事人对执行实施工作的信心。
二是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的法律依据还不够充分。尽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将司法警察明确列入了执行人员的范围中,并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执行员的指挥下参与执行实施工作”,但目前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仍处于审议阶段。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司法警察无法独立完成全部执行实施事项,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的工作效果。
三是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缺乏规范、统一的模式。在目前的执行实践中,司法警察已经以多种形式在实质上直接参与到了执行工作中,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司法警察协助执行局执行、司法警察机构独立执行、司法警察机构与执行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执行。但也由于没有统一、固定的工作模式,无法确保司法警察执行实施工作的公正、高效、权威、廉洁。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的建议
面对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所面临的困境,如何推动司法警察更好地参与到执行实施工作中去呢?笔者对此作出如下思考:
一是在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可以参与执行实施工作。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018年9月,民事强制执行法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今年6月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由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司法警察在法官、执行员的指挥下参与执行实施工作”。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也该适时将相关内容写入。
二是规范与统一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模式。《工作纲要》要求,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向执行机构派驻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警队统一管理,执行机构调度使用,警队和执行机构共同考核、培训。笔者建议,在执行局设立执行警务中队,实行执行、警务双重管理。执行警务中队负责执行实施工作及执行警务保障,原则上不承担除执行工作之外的其他司法警察工作职责。这样一来,执行警务中队可以根据执行现场的具体情况进行警务部署并就有关方案征求执行法官的意见,确保执行方案安全可行和执行工作顺利展开,在确保执行干警人身安全情况之下,顺利地完成执行任务。
同时,为了提升执行工作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根据《工作纲要》和“从优待警”的政策,执行机构在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在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自愿原则转为司法警察,编入警队管理。此外,为了进一步激励广大司法警察多办案、办好案,进一步增强执行实施中司法警察职业尊荣感和使命感,在提拔重用、升职晋级、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诸多方面,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执行实施工作中的司法警察。
三是赋予司法警察一定限度的调查权。强制执行作为公权力,并非“法无禁止皆可为”,而应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查人找物”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却恰恰缺乏调查权。面对这一困境,若能在执行警务保障中赋予司法警察一定限度的调查权,使司法警察在采取强制措施、收集证据、打击拒执行为等工作中发挥调查权的作用,将有效提升执行效率和执行工作的威慑力。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2017年7月28日会见全国法院“做合格司法警察”主题演讲获奖代表时指出,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捍卫者。
2022年6月21日,周强院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就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指出,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规范约束执行权、强化执行监督、推动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深远意义。笔者认为,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工作是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和《工作纲要》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任重而道远,因而就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实施的价值、未来的设想进行了一番思考与探讨,以期对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不断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和“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的实现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