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法官,感谢你帮我追回了补助款,钱虽然不多,但悬在我心里的那块石头终于落下去了!”申请人丁某激动地说道。
原来,早在2009年的时候,被执行人邓某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的部分泥工工程,申请人丁某在该工程项目中干活时受伤,导致腿部残疾。经协商,邓某同意额外支付给丁某40000元补助款。但邓某一直未支付,后于2015年向丁某出具了欠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年底付清。但经丁某多次催讨,邓某一拖再拖,丁某遂于2017年12月15日诉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然而,经双方调解结案后,邓某仍然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联系被执行人邓某,要求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邓某不改拖延的恶习,迟迟不予履行。经过查询,邓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前往邓某的住所进行查找,均未发现其踪迹,便向邓某所在的乡镇发送司法建议。2018年7月29日,经了解,邓某在乡里有一笔房屋改造补助款未发放,执行法官便向乡镇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标的款划入本案执行款账户,并及时通过执行案款系统将标的款汇入丁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因丁某行动不方便,执行法官前往丁某家中将款项发放情况告知,并让其在结案说明中签字。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