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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洪泽区:房价上涨拒不配合过户 法院强制执行为买家维权

  基本案情

  孙某、段某因房屋征收取得位于洪泽区杨码小区安置房一套。2016年,孙某、段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季某,并收取了240600元购房款,双方约定待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孙某、段某有义务积极主动协助李某、季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办理,否则应支付违约金。孙某的儿子及儿媳作为担保人为房屋买卖提供担保。该房产具备办证条件后,产生纠纷,诉至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过程

  因房屋出卖人孙某、段某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将涉案房屋登记到其名下并协助李某、季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通过申请执行人了解到因近年来房价上涨,被执行人欲让其另行支付3万元后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承办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督促其履行房屋过户及支付违约金义务,告知其失信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明确拒绝。法院遂作出强制过户的执行裁定并协助申请执行人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了房产过户的全部手续,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契税、维修基金、不动产登记费等费用共计4451.3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法院也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个人诚信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全社会形成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产过户及支付违约金义务,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交易风险。法院依法强制过户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也给失信被执行人以震慑,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