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商事仲裁案件进行强制执行,成功交付涉案渔船3艘。
执行法官现场查看渔船,进行登记造册。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某船艇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商事仲裁一案,仲裁委判令某船艇公司返还林某某渔船销售款,林某某返还某船艇公司已交付的渔船。
林某某针对返还货款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先后履行顺序产生争议,某船艇公司提出抗辩,要求林某某返还已交付的3艘渔船,法院与仲裁委确认,该案返还货款与交付渔船应同时履行。
现场移交船舶,用龙门吊将渔船卸车。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减轻群众执行诉累,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决定在该案中对于返还船舶和货款同时执行。由某船艇公司把货款缴纳至法院账户,法院预先发放部分执行款给林某某,待林某某在双方指定地点返还船舶之后,再向其发放剩余执行款项。通过保留部分执行款作为船舶交付保证金的方式打消双方顾虑,推动实现案结事了。
与当事人确认交付船只型号以及数量。
到达执行现场后,执行干警对渔船进行查看清点,并邀请第三方某管委会对法院执行现场全程监督见证,整个交付过程全程录音录像,3艘案涉渔船在3个小时内顺利完成交付。
该案为舟山中院重点涉企执行案件,法院将能动司法理念贯穿执行案件始终,切实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较好效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的执行工作有力量、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