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的黄先生在美国投资时与他人产生了纠纷,于是在美国加州打了一场官司并获得胜诉。黄先生发现被告在国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随后他又犯难了:美国法院肯定不可能到中国来执行,中国法院可以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吗?
和黄先生一样,一些“走出去”企业在对外投资和贸易中,既有被他人在国外提起诉讼而被迫应诉的情况,也有远赴重洋到海外进行司法维权的情况,这些都是关系他们生产经营、有序发展的大事、难题。其实,“中国法院可以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吗”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可以,但要有一定的限制。
需要明确的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是其国家司法主权的内容,因此外国法院的判决并不能直接在我国领域内产生裁判效力,必须经我国法院承认后方可执行。目前我国法院对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主要有以下途径:
通过国际条约形式。2019年7月,我国已签署《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现有待正式批准生效。一旦该公约生效,则我国和该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均可以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对非本国的民事判决申请承认与执行。
通过双边司法协定形式。截至2021年底与中国相互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国家有34国,对于这34个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直接依照我国与之签订的协定,在中国申请承认与执行。这些国家分别是:包含亚洲12国、美洲4国、非洲5国及欧洲13国,其中发达国家包含法国、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这34国中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22个,分别是:蒙古、老挝、越南、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耳其、阿联酋、科威特、希腊、塞浦路斯、埃及、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波兰、立陶宛、匈牙利、波黑、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通过互惠关系。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经济上与我国关联度较高但又未与我国签署相关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其法院作出的判决想在我国得到执行,就需要适用个案审查制的“互惠关系”。随着我国坚定不移的改革开放国策的不断深入,目前对于“互惠关系”的认定也渐渐放宽,现在只要我国和该外国在外交途径曾有互惠承诺且不存在该国法院否认互惠的情形,我国就可承认与执行该国的判决。2016年以来,南京中院和温州中院先后对新加坡法院民事判决、武汉市中院对美国法院判决、青岛中院对韩国法院判决,都是法院依据互惠原则,在审查案件应具备的实体及程序要件的基础上,最终做出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裁定。
在大胆探索、小心求证的基础上,无锡中院对开头所提到的黄先生在美国加州法院获得的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最终,黄先生的合法权益由中美两国的司法制度共同提供了保护。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给予了像黄先生这样的海外投资者以及更多的“走出去”企业以强劲的司法信心和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