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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和前夫共有的房屋无法执行?还有这个办法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后进入执行阶段,但被执行人王女士名下却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王女士与前夫共有的房屋仍登记在前夫名下,且王女士怠于提起析产诉讼,申请人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房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解决了这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案情简介

  王女士与郭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婚后郭先生单位分配了一套房屋,登记在郭先生名下。2018年11月,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产权分割比例为王女士分得30%,郭先生分得70%,子女今后的学习生活费用由郭先生负担。离婚后,双方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房屋仍登记在郭先生个人名下。

  2018年9月,天天公司与张女士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天天公司向张女士借款4万元,期限1年,王女士作为借款合同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后天天公司未按期偿还借款,张女士将天天公司、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返还4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天天公司应返还张女士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王女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上述判决仅执行到位2100元,因天天公司及王女士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王女士与郭先生共有的房屋仍登记在郭先生个人名下,且王女士怠于提起析产诉讼,张女士便以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为由,将郭先生、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女士享有房屋30%的份额并依法分割房屋。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房屋由王女士与郭先生按份共有,双方享有相应产权份额。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释法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通常会优先选择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财产,当单独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也会将共有财产纳入强制执行范围。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共有人又没有析产分割的意愿,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诉讼案由的选择,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共有纠纷”项下新增“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作为四级案由。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经法院生效裁判确定;2.该生效债权已申请强制执行;3.除共有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共有人都未主张或者怠于析产分割共有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屋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法院无法直接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置。通过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明确了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债权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份额,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及生效判决的履行。

  关于按份共有房屋的处置,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整体处置共有房屋,前提是按份共有人一致同意,法院对房屋整体拍卖,对于拍卖所得价款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对于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价款,在扣除执行款项及执行费用后,再行发还给被执行人;一种是拍卖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同时保障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责任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