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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罚金同样可以强制执行

  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涉刑事罚金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包某某5000元罚金全部履行完毕,有力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日前,经阿尔山市法院审理,包某某犯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然而判后法定期限内,包某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缴纳罚金义务,遂移送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包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敦促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同步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开展系统查询,包某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仍在缓刑阶段,通过当地司法局和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实地了解情况,包某某确实生活拮据,一时无力缴纳罚金。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在法定期限内给予其充裕时间筹措罚金,并鼓励包某某重拾信心、向善守法、勇于自新。果不食言,4月16日包某某依法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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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在中国刑法中是一种附加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