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济源市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失信名单后,该公司负责人出差受限,便迅速安排人员将20万元货款予以履行,使案件在立案执行后第7天得到顺利执结。
2013年7月10日,吕某与济源市某公司签订“某大酒店防火门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济源市某公司向吕某购买木质防火门、钢制防火门。后吕某按合同约定提供木质防火门288.83㎡、钢制防火门768.04㎡,但济源市某公司仅支付货款170167元,下欠20万元一直未付,吕某诉至法院。2019年3月5日,沁阳法院作出(2018)豫088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济源市某公司应支付原告吕某货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济源市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济源市某公司未自觉履行,吕某于2019年7月2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济源市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判决义务,沁阳法院将济源市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日前,迫于失信惩戒的威力,该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