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01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工作的纪要(试行)》,将具体的执行实施工作交由申请机关,通过利用行政机关自身资源优势,从实践效果彰显机制对于司法和行政的契合性。然而,在全域数字法院改革的背景下,裁执分离“旧”机制逐渐体现出一定的问题,如信息沟通不及时、执行过程存在违法情况、结果反馈存在缺漏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有必要进行数智新重构和效能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