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英武与被执行人杜成寿、刚察县路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门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青222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杜成寿赔偿海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英武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费用12880元,被执行人刚察县路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杜成寿、刚察县路通危货运输迟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巴英武于2018年10月11日向门源县法院申请执行,门源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杜成寿、刚察县路通危货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